规章制度


江西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31

江西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赣教师字〔2024〕17号

一、适用范围

在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二、职称名称和评价方式

实验系列职称分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

高级采用评审方式;中级采用评审或认定方式;初级采用认定方式。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四)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五)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六)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价、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以上。

(七)受到党纪、政务、行政等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分决定或刑事判决作出当年以及受处分期(影响期)或受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或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期3年申报。

四、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获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年满45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二)工作任务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完成单位规定的本岗位层级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专业实验课程,主讲1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改进实验技术方法、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且使用效果好。

3.主持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在大型仪器共享、实验平台管理有突出贡献,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

4.积极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在教学改革或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

5.具备双师素质,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

(三)实验教学及科研方面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取得现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中各1项:

人才培养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条件:

1.科研或教学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4)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前2)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奖励。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参与完成(排名前3)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解决其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推荐说明信)。

3.参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大赛、各类实验相关教学授课(课件)比赛或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省级前两名或国家级三等奖或国家前九名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实验教学、实验设备操作、虚拟仿真或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省级前两名或国家级三等奖或国家前九名及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1)。

4.参与(排名前2)国家级一流课程1项或参与(排名前3)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一流课程2项或主持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项目2项。

5.作为发明人(排名第1)取得1项发明专利且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自制完成实验装置评估采购价格在15万元以上并投入使用。

6.作为技术推广第一负责人,首次引进国外、省外先进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效果显著(需提供实例方案)。

7.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筹建并获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基地等平台或基地(国家级排名前2;省级排名第1)。

8.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并立项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或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国家级排名前2;省级排名第1)。

科研成果条件:

1.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实验教学或实验(实践)研究相关的高质量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与实验教学或实验(实践)研究相关的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实验教学或实验(实践)研究相关的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与实验教学或实验(实践)研究相关的高质量CSSCI、CSCD级别论文1篇以上。

2.参编(排名前2)国家级规划实验技术相关教材1部;或参编(排名前3)实验技术相关教材1部,并获国家教材奖;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1部,并获省级教材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2),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4.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2),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五、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1.获博士学位,且取得实验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实验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二)工作任务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完成单位规定的本岗位层级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改进实验技术方法、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且使用效果良好。

3.主持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在大型仪器共享、实验平台管理有较大贡献,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

4.积极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在教学改革或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

5.具备双师素质,认定为中级双师型教师,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

(三)实验教学及科研方面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取得现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中各1项:

人才培养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条件:

1.科研或教学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4)或三等奖(排名前3)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解决其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国家级排名前3、省级排名前2,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推荐说明信)。

3.参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大赛、各类实验相关教学授课(课件)比赛或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校级一等奖或校级前两名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实验教学、实验设备操作、虚拟仿真或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省级前五名及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1)。

4.参与(排名前4)国家级一流课程1项或参与(排名前5)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项目1项;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一流课程1项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项目1项。

5.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2)取得1项发明专利且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2项实用新型专利且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自制完成实验装置评估采购价格在8万元以上并投入使用。

6.参与筹建并获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基地等平台或基地(国家级排名前4;省级排名前2)。

7.参与并立项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或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国家级排名前4;省级排名第2)。

8.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设计重要实验装置,或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设备性能,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证明材料)。

科研成果条件:

1.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与实验教学或实验(实践)研究相关的高质量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与实验教学或实验(实践)研究相关的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实验教学或实验(实践)研究相关的高质量论文1篇以上。

2.参编(排名前3)国家级规划实验技术相关教材1部;或参编(排名前5)实验技术相关教材1部,并获国家教材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1部,并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4.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5.作为负责人在校内首次开设设计性或创新性实验2项,并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效果良好(至少3位相关知名专家的推荐说明信)。

六、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1.获硕士学位,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二)工作任务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完成单位规定的本岗位层级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完成实验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及时排除,确保实验设备正常运行。

(三)实验教学及科研方面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取得现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中各1项:

人才培养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条件:

1.科研或教学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获校级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解决其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国家级排名前6、省部级排名前4、市厅级排名前2,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推荐说明信)。

3.参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大赛、各类实验相关教学授课(课件)比赛或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校级二等奖或校级前五名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实验教学、实验设备操作、虚拟仿真或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或省级前九名或校级一等奖或校级前两名及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前3)。

4.参与(排名前5)省级一流课程1项或参与(排名前5)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一流课程1项。

5.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取得1项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1项实用新型专利。

6.参与筹建并获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基地等平台或基地。

7.参与并立项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或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科研成果条件:

1.参与出版论著1部及以上;或发表与实验教学或实验(实践)研究相关的高质量论文2篇及以上。

2.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3.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4.在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实验平台管理、实验室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所独立管理的仪器设备服务收入5万元/年以上,并独立完成在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和维护中解决关键难题的案例1项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至少3位正高级专家的推荐说明信)。

七、考核认定条件

1.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实验员职称;

2.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3.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4.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5.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6.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实验师职称;

7.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实验师职称。

八、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实验师

未具备正高级实验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实验师学历条件,且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者,任现职以来,符合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中的工作任务、实验教学和科研条件,并在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奖励或政府荣誉的,可破格申报。

(二)高级实验师

未具备高级实验师学历条件,但取得实验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实验师学历条件,且取得实验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者,任现职以来,符合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中的工作任务、实验教学和科研条件,并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奖励或政府荣誉的,可破格申报。

九、附则解释

(一)关于“荣誉”与“奖励”

1.荣誉

1)国家级政府荣誉: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主要包括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最美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其他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荣誉和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可视同国家级政府荣誉。

2)省级政府荣誉: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主要包括全省教育系统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其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荣誉和列入《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可视同省级政府荣誉。

2.奖励

1)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中国专利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以及其他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专业奖项和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表彰奖励,可视同国家级奖励。

2)省级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奖励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青年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专利奖、省理论成果奖、省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以及其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专业奖项和列入《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表彰奖励,可视同省级奖励。

3)市级奖励:是指市委、市政府、省厅(局)奖励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可视同市级奖励。

4)校级奖励:是指由学校颁发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

(二)关于“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理工科单项达40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

2.省级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高校教学改革项目、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20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省级科研项目。

3.市级科研项目:由市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2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0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市级科研项目。

4.本条件中所指科研项目均不含经费自筹项目(立项通知中标注为经费自筹项目)。

5.专利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三)论文、论著

1.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和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SCI、EI会议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视为一般论文)。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上查询且能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中文科技期刊中网络检索验证。一般评论、书评、文摘、会议综述、会议通讯、短篇报道、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等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

2.核心期刊论文: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撰)所列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CSSCI、CSCD级别论文:在当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上发表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视同为CSSCI、CSCD级别论文(不含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不含会议检索论文),且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出具的收录证明。

4.论著:是指公开出版(主编)的专著、译著、教材,出版、主编均指独著或排名第一且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其余都视同参编,且本人撰写理工类4万字以上、文科类6万字以上。

5.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含实验指导书)和电教教材,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教育教学影视作品视同教材,有国家版权号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教育教学软件视同参编的教材。

(四)其他

1.所称“市”均指“设区市”。

2.所述“省级”均包含“部级”;“市级”均包含“厅级”

3.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4.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符合我省相应专业、相应层级职称申报条件中有关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基本条件要求,可分别申报评审(认定)相应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

6.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7.一流课程:国家级一流课程主要包括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国家级一流线下课程、国家级一流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国家级一流社会实践课程等,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全国高校思政课名师工作室、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教育部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可视同国家级一流课程;省级一流课程主要包括高校育人共享计划立项课程、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省级一流线下课程、省级一流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省级一流社会实践课程等,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省高校思政课名师工作室、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省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省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省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可视同省级一流课程。

8.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项目主要包括: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不含备选库)、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1+X试点项目工作。

9.教育教学类竞赛: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并颁发获奖文件(证书)的竞赛活动,包括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10.跨专业申报的业绩材料须与本人申报专业或任教课程相关。

11.学历学位、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荣誉奖励等均以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为准。

12.所有业绩、成果不重复使用。

13.达到正高级实验师要求的条件可以用于评审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达到高级实验师要求的条件可以用于评审实验师。

14.本条件是全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的基本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自主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具体评审标准。

15.本条件中高等学校指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16.本条件由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17.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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