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对全校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执行由身份管理转为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模式,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立足各类人员现状,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我校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科学设岗、合理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分类指导、协调发展;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第三条 实施范围: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总量:根据宜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宜春市编办批复的我校编制数,确定我校岗位总量为1865个。
第五条 岗位类别:我校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六条 岗位数量:管理岗位数按岗位总量的19%设置为355个;专业技术岗位数按岗位总量的77.2%设置为1440个,其中:教师(研究系列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设置数为122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其岗位设置数为21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工勤技能岗位数按岗位总量的3.8%设置为70个。
第七条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对应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高级岗位设置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设置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置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在正高三级岗位中,按省规定的条件,推荐竞聘全省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根据省有关规定,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辅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
2、专业技术岗位名称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3、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按照《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3号)通知要求,我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指标分别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29%、45%和19%;正高三、四级岗位分别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4%;副高五至七级岗位分别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6%、11%、12%;中级八至十级岗位分别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4%、17%、14%;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分别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9%、10%。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按照《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通知要求,工勤技能一至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三级岗位不超过20%;四级岗位不超过40%;五级岗位不低于35%。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学校为满足特定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如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或有其他确实所需的原因,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3、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任务的大小和能力要求的高低,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由学校组织专家评议并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按程序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要求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长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考核和合同管理等聘用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解决聘用工作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2、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3、人事处负责审核、公布全校各部门的岗位职数,科研处负责审核聘用岗位人员的科研业绩,教务处负责审核聘用岗位人员的教学业绩,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考核管理岗位聘用(含任命)人员的工作业绩。
第十条 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类各级岗位数及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用人单位特殊要求及有关事项。
2、个人申请:应聘人员提出岗位应聘申请,填报《宜春学院岗位聘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个人述职:应聘人员对照岗位聘用条件进行竞岗书面述职。
4、聘用工作组审议:各聘用工作组根据个人述职情况,对应聘人员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签署岗位聘用推荐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5、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6、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各聘用工作组拟聘岗位推荐意见进行审核,并综合评议,确定岗位拟聘人选报党委会审定。
7、党委会审定:党委会根据岗位拟聘人选的业绩材料和推荐意见,确定最终岗位聘用人员。
8、结果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党委会审定的岗位聘用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9、签约上岗: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按照聘用权限实行聘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期一般为三年,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短期聘用或阶段性聘用,如果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则聘到退休年龄之日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双方及用人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聘用职务;
2、聘用期限;
3、受聘人员的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和目标;
4、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5、聘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聘用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聘用双方可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根据受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业绩及所取得的任职资格进行聘用,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待聘等。
1、低职高聘:对少数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但因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间的限制,未能及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可以聘用比现有任职资格高的职务。低职高聘一般仅限于教师(研究)系列的高级职务。低职高聘必须有所聘职务的岗位。
2、高职低聘或不聘:因能力、水平、表现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或违法违纪、工作严重失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人员可高职低聘或不聘。
3、缓聘: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编人员可作为缓聘人员,所在单位保留编制和岗位,待其返校后再聘。
4、待聘:因竞聘过程未被聘用者,应主动在校内外联系工作,如未聘用或未调出的即为待聘人员。
5、对“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的人员工资和退休待遇,按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7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解聘、辞聘、续聘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聘用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其中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签订变更聘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在聘用期满或者其中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如工作需要,受聘人员在任期考核称职者,经聘用双方协商,可按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3、如聘用单位被撤销,则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的,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6)严重失职、渎职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能改正的。
6、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7、受聘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四条第5款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8、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除上级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性调动或工作需要调动外,一般不得提出辞聘,如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提出辞聘:
(1)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
(2)申请离职进修深造,攻读学位等获批准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
(3)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学校批准,调离学校的。
9、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辞聘:
(1)与学校及用人部门签有合同,期限未满的;
(2)按学校规定,未完成工作服务期的;
(3)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辞聘后影响项目的;
(4)校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5)在职学习或脱产定向培养未完成学习任务的;
(6)新学科、新专业及教学科研力量单薄的部门,辞职后无人接替的;
(7)正在接受审计(审查)的。
10、如非第十四条第八款情况,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而又不接受聘用,也不服从校内调动而坚持辞聘者,视为拒聘。
11、解聘、拒聘人员作落聘人员处理,落聘人员如要调离学校须执行学校关于调配管理的有关规定。
12、聘用双方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对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13、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14、受聘人员聘用期满,聘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其进行任期考核。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并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决定对其实行续聘或终止聘用。续聘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15、聘用单位若有意在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受聘人员,须在聘用期满前30日通知本人。
16、受聘人员有意在聘用期满后不再续签新的聘约,必须提前30日递交书面报告。如受聘人员不事先报告,又不愿意续签新的聘用合同,视为拒聘。
第十五条 落聘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凡因各种原因而不聘、待聘、拒聘、解聘的人员为落聘人员。落聘人员的管理和待遇按学校流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用人部门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聘期考核为主。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部门教职工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含科级)以下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各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的考核由学校负责。
第十九条 各用人部门协助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将受聘人员的考核及奖惩等材料及时送人事处归档。
第七章 人事争议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岗位聘用的申诉和人事争议的处理、调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争议的,有权利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接向学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领导小组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申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15日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不再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关于“双肩挑”人员的问题
1、“双肩挑”人员是指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初设岗可以选择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上,但要符合以下条件:(1)确实是工作需要;(2)符合聘用条件;(3)真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履行专业技术工作职责。
2、“双肩挑”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必须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应低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3、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双肩挑”的岗位及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4、此次岗位设置结束后,新进人员原则上按照进人计划确定岗位,以岗定薪。
第二十五条 本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至下次岗位设置期间,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职工根据相应岗位职数空缺情况,受聘该岗位最低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宜春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2、《宜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3、《宜春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