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视窗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15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赣人社发〔20144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赣发〔201314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420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职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劳动关系:

  1.国有企业职工经单位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的,双方应签订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在停职期间的权利、义务。停职期间,原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按照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协议书执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

  2.停职期内或停职期满,本人要求回原企业工作的,原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停职期满后不回原企业工作的,原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3.原企业与停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停职职工领办创办企业的时间应计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之中。

  二、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聘用关系:

  1.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

  2.停职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福利等待遇,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停职期内或停职期满要求回原单位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停职期满,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社会保险关系:

  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期间,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领办创办企业应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停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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