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接省教育厅通知,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现已开始。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教资字[2009]17号(见附件)文件规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面向高校专职教师,补办证书时需要学校出具书面报告,并由学校在9月2日前统一报送省教育厅材料。请需要补办证书的老师请务必在9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递交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程序及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由持证人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并向任教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任教学校提出换发证书的书面申请,并上交损坏的证书。
(二)学校审核无误后,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报告,申请人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请人属本校在职专任教师的有效凭证材料。 持证人所交复印件均由学校审核人验证,并写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加盖学校公章,随学校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三)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上述第(一)、(二)款所列材料,经审查核实无误,给予补(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与档案中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一致,并在证书备注页中注明补(换)发的原因和时间。
人 事 处
2014年8月28日
附件:
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教资字[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等有关条款,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办理,保障申请人权益。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审核,做好档案管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持证人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和时间,确保补发或换发后的证书与原证书信息一致。
申请证书换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需将损毁证书收回,归档备案。
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三、规范操作,加强信息管理。证书补发、换发信息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并作为各地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
四、证书信息有误,按程序更换。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有误需更换证书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更程序办理,并收回信息有误证书,归档备案。所更换证书数量按证书耗损统计,不计入证书补发、换发总数。
请将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对照通知要求调整各地现有的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附件:《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抄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本人正面二寸 免冠照片 |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资格种类 | 任教学科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证书编号 | ||||
原发证机关 | 原发证时间 | |||
申请事由 | □证书遗失需补发 请注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名称、日期和版面: | |||
□证书损毁影响使用需换发 | ||||
申请人 承 诺 | 以上信息准确,情况属实。因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下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 ||||
经办人 审核意见 | 有关材料已审核,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
2、本表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档案;
3、本表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