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宜学院字[2012]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宜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进行学术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小组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三位相关人员做前期了解,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形成初查报告,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案调查。
确定为不立案调查的,工作小组进行回复、解释。
确定为立案调查的,工作小组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判认定。
第六条 正式立案后,校学术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评判意见。在做出评判意见前,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小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判意见,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建议。
第九条 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小组将处理建议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判意见提交给校长办公会。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严格保护举报人权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方案一:
凡违背职业道德、涉及学术不端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据其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2、延缓三年或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校内外硕导、博导资格;
3、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导、博导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术职位发放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4、撤消行政职务;
5、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
6、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开除,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7、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对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学生,学校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其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2、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
3、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
4、延迟一年申请学位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5、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6、对已经取得宜春学院学位的毕业生,其在读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其指导老师负有连带责任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指导老师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举报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后,要出具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并将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