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方案
根据《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51号)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队伍;有利于增强整体办学实力和实现学校新一轮发展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各类津贴补贴结合原则;
2.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原则,向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向教学和科研一线教师倾斜;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尽量做到绩效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
4.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校院两级分配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人员。
四、绩效工资总量及构成
学校根据当年的财务状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报市人保局审批,在财务状况好转的前提下力争每年绩效工资总量适量增长。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
五、绩效工资的标准及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是指学校按照教职工聘任的岗位等级及考勤情况所支付的基础性津贴,每年按12个月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K1×M1
公式中:K1为岗位系数,不同岗位具体岗位系数见(表一);M1为单位岗位系数津贴金额,该金额根据学校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确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K1(表一) | ||||||||||
专业技术岗位 | 党政管理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
岗位 职级 | 岗位等级 | 岗位系数 | 任职 年限 级别 | 岗位系数 | 任职年限级别 | 岗位系数 | ||||
<5年 | 5≤年限<10 | ≥10年 | <5年 | 5≤年限<10 | ≥10年 | |||||
正 高 级 | 二级岗位 | 37 | 正厅 | 35 | 36 | 37 | 技师 | 17 | 18 | 19 |
三级岗位 | 30 | 副厅 | 30 | 31 | 32 | 高级工 | 15 | 16 | 17 | |
四级岗位 | 28 | 正处 | 26 | 27 | 28 | 中级工 | 12 | 13 | 14 | |
副 高 级 | 五级岗位 | 26 | 副处 | 23 | 24 | 25 | 初级工及以下 | 11 | ||
六级岗位 | 25 | 正科 | 19 | 20 | 21 | |||||
七级岗位 | 24 | 副科 | 17 | 18 | 19 |
| ||||
中 级 | 八级岗位 | 22 | 科员 | 15 | 16 | 17 |
| |||
九级岗位 | 21 | 办事员 | 12 | 13 | 14 |
| ||||
十级岗位 | 20 | 见习期 | 11 |
| ||||||
助 理 级 | 十一级岗位 | 17 |
| |||||||
十二级岗位 | 15 |
| ||||||||
员 级 | 十三级岗位 | 13 |
|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职务(职称)津贴和在岗津贴两部分构成:
(1)职务(职称)津贴:是指学校根据教职工聘任的岗位等级按月固定支付的基础性津贴,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
(2)在岗津贴:是指学校根据每月对教职工上岗考勤结果支付的津贴,每月以22个工作日核算计发,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4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学校根据教职工所完成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大小所支付的奖励性津贴,年终根据考核情况按10个月核发,包括岗位工作量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和调节基金三部分。
1.岗位工作量津贴分配
岗位工作量津贴标准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岗位制定,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别按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制定,由学校一次性核发。岗位工作量津贴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5%。
(1)岗位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
① 教学(科研)岗位
岗位工作量津贴=A+G×(M2/20)
② 管理、工勤技能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工作量津贴=K2×M2
公式中:M2为单位岗位系数津贴金额,该金额根据学校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确定;A为岗位工作量完成考核基础津贴,按正高、副高、中级及初级分别取值4 M2、3 M2、2 M2、M2;G为不同岗位所需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具体见(表二);K2为岗位系数,各职级岗位系数具体见(表三)。
专业技术人员额定岗位基本工作量(表二)
职级 | 教学科研岗工作量 (G) | 专职科研岗工作量 (G) | 其他专业技术岗科研工作量 | ||
正高 | 320(教学255;科研65) | 科研工作量中奖励性科研≥75% | 320,其中教学工作量≤30% | 科研工作量中奖励性科研≥75% | 50,其中奖励性科研≥50% |
副高 | 280(教学240;科研40) | 280,其中教学工作量≤30% | 30 | ||
中级 | 260(教学240;科研20) | 260,其中教学工作量≤30% | 10 | ||
助理级 | 220 | 220,其中教学工作量≤30% | |||
见习期 | 160 | 160,其中教学工作量≤30% |
注:工作量是以标准课时为基本计量单位。
管理、工勤技能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津贴系数K2(表三)
管理、工勤技能岗位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 ||
职 级 | 岗位系数 | 职 级 | 岗位系数 |
正厅 | 30 | 正高级 | 19 |
副厅(正厅级) | 26 | ||
党委委员、校助 | 22 | 副高级 | 16 |
正处 | 20 | ||
副处 | 17 | 中级 | 14 |
正科 | 15 | ||
副科、技师 | 13 | 助理级 | 11 |
科员、高级工 | 12 | ||
中级工 | 10 | 员级(见习期) | 8 |
办事员(见习期)、初级工及以下 | 8 |
(2)岗位工作量津贴分配办法
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津贴分配根据完成额定岗位基本工作量情况进行核发。对未完成额定岗位基本工作量者按以下比例扣减:
教学(科研)人员扣减标准=A+未完成工作量×M2/20
未完成工作量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扣减标准=岗位工作量津贴× --------------------------
额定工作量
教学科研岗额定岗位基本工作量中,教学工作量不能折算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可以折算教学工作量,但最多折算额定工作量的50%,且折算为教学工作量部分必须为奖励性科研工作量;上一年度科研工作量可自行分配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科研工作量;已折算为教学工作量的科研工作量不再另行计发科研奖励津贴。
专职科研岗将按照相关文件设立,由教学科研岗人员申请并由学校批准(附件三)。
② 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量津贴分配以管理目标责任制为主,根据实际聘任的岗位等级和岗位职责,在严格考勤、考核的基础上计发岗位工作量津贴。
2.超工作量津贴分配
超工作量津贴是指超额完成本岗位额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所支付的津贴。超科研工作量津贴按《宜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执行,不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超教学工作量津贴的计算标准不与岗位、职务挂钩,均按同一标准由学校核发。超工作量津贴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0%
3.调节基金分配
为保障各部门主动和创造性地完成目标任务,特设立调节基金。调节基金约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
(1)教学院调节基金分配办法
教学院调节基金根据各学院贡献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分配,由教职工人数津贴、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津贴、院年度目标考核津贴三部分组成。各教学院根据工作安排及工作完成或考核情况自行制订标准进行二次分配。院年度目标考核按《宜春学院教学院年度目标考核计分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
院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院年度目标考核津贴=��������������×教学院年度目标考核津贴总量
教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分值总和
(2)行政及教辅单位调节基金分配办法
行政及教辅单位调节基金按教学院调节基金人均津贴的85%核算总量,按不同的管理岗位职级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由学校核发。
行政及教辅岗位调节基金=K3×M3(元)
式中:K3为岗位系数,各职级岗位系数具体见(表四);M3为单位岗位系数津贴金额,该金额根据学校当年行政及教辅单位调节基金总量确定。
行政及教辅岗位调节基金系数标准K3(表四)
岗位 职级 | 厅级正职 | 厅级 副厅职 | 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 正处 | 副处 | 正科级 | 副科级 | 其他工作人员 | 见习期 |
岗位系数 | 2.6 | 2.5 | 2.3 | 2.1 | 2.0 | 1.8 | 1.7 | 1.6 | 1.5 |
六、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为维护退休职工的稳定,使他们共享学校发展的成果,这次学校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同步规范落实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与此同时,在市政府长寿津贴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再按(表五)标准执行宜春学院退休人员长寿津贴。并适当发放年终补贴。
离退休人员长寿津贴标准(表五)
年龄(周岁) | 金额 [元/(人×月)] | 年龄(周岁) | 金额 [元/(人×月)] |
60~69 | 50 | 90~99 | 200 |
70~79 | 100 | ≥100 | 300 |
80~89 | 150 |
七、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科研奖励津贴、特殊津贴和学位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职辅导员及专职就业干事的工作补贴年终一次性核算,由各教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二)享受特殊津贴者(重点学科带头人、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市学术学科带头人),除完成相应岗位额定科研工作量外,再分别增加奖励性科研工作量20、16、12、6和4个标准课时。未完成上述科研工作量者,按比例扣减相应的特殊津贴。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岗位设置确定的岗位所对应的职务(职称)执行。
(四)“双肩挑”人员的岗位工作量津贴可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中选择。如选择专业技术岗位时,其承担的行政工作量按(表六)补给课时工作量。其他人员按其实际工作岗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双肩挑”专业技术岗位课时工作补给量(表六)
职务 | 补课时工作量(标准课时) |
校领导(含校党委委员、校助) | 256 |
正处 | 160 |
副处 | 140 |
科级 | 120 |
科员 | 100 |
(五)非教学单位“双肩挑”人员法定工作日上课每周控制4课时,教学单位“双肩挑”人员法定工作日上课每周控制5课时,超过部分不计工作量。
(六)继续教育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人员按非教学院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师范教育学院的调节基金按教学院的人均值划拨。
(七)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扣发当年全部岗位工作量津贴和调节基金。基本称职者扣发40%的岗位工作量津贴。
(八)职务、岗位变动人员,从变动职务、岗位的次月起按新职务、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不承担工作任务的,自离岗之下月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九)学校文件明确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按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十)新增人员从进校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具有博士学位者按副教授岗位系数标准核发,其他见习期人员按规定核发。
(十一)内退人员不享受在岗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脱产学习人员脱产期间扣发差旅费和误餐费,当年的岗位工作量津贴根据完成工作量情况计发。
(十二)经组织委派参加支农、支教、包村、挂点、下派锻炼以及上级部门借用人员等,享受非教学人员奖励性绩奖工资。
(十三)严格考勤制度。教职工的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期间津贴发放按《宜春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宜学院〔2008〕52号文件执行。
(十四)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察看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记大过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记过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警告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二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校内通报批评者,从次月起停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五)属下列人员之一者,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1.受刑事处分人员;
2.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人员;
3.被停职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
4.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者;
5.上交学校待分配人员;
6.经学校批准调出人员,已不承担工作任务的人员。
(十五)离岗、待岗、解聘、辞聘、拒聘、停薪留职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自行为之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待聘人员若重新上岗,从上岗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
八、附则
(一)本方案所定各类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将根据学校的发展建设需要作相应调整。
(二)本方案从2012年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并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组织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
1.宜春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2.宜春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及导师津贴发放办法
3.宜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4.宜春学院教学院年度目标考核计分暂行办法
宜 春 学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