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春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补充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我校宜学院字[2008]52号文件中“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作如下修订:
1、一年内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发放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比例标准按原文件标准执行。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停发一切福利。
4、病假期间的校内津贴停发。
5、因病未上班累计超过半年以上(工伤除外)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该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本修订条款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