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
第二条 博士特殊津贴发放范围为学校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一定专业技术职务、与学校签订过《博士学位研究生服务协议书》期满后的人员(服务期内的按服务协议执行)。
第三条 博士特殊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学位津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为当年末或下年度初,具体标准按发放年度引进博士的生活补贴和学位津贴标准执行。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者才可享受生活补贴;学位津贴根据专项考核的结果进行发放。
第四条 专项考核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上一个周期考核合格者才能享受下一个周期的学位津贴,第一周期从服务期满后的当年算起,第一周期学位津贴发放以服务期满后考核的结果为依据,凡服务期满考核结果合格者才能发放,否则第一周期停发学位津贴。
第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达到以下要求者,视为周期专项考核合格。
(一)每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教学方面,完成教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三)科研方面,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之一:
1.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不包括指导性计划,在连续两个周期内有效)。
2.承担(或完成)省部级一类科研项目1项;或者从事横向课题研究,理工科类到校经费不少于20万元,文科类到校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主持省二类科研项目1项且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3.理工科教师至少1篇论文被SCI(3区以上)收录,或者至少2篇论文发表于CSCD核心期刊,或者至少3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且有1篇发表于CSCD核心期刊;文科至少3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且有1篇论文发表于CSSCI期刊。
4.出版专著一部,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5.获得省级科研奖励一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三等奖为主持)。
第六条 科研成果界定按学校科研处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