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9-19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对象

全校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考勤方式

1、全校除教学一线外的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学校严格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2、各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的请假审批表、考勤汇总表(须有考勤员、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等报人事处,人事处于每月10日前将全校各单位上月考勤情况在校园网公布;

3、各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将本单位教工到校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学期结束前2天内将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三)考勤纪律与监督

严格考勤旨在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必须如实记录本单位教工出勤情况,人事处每月一次将各单位考勤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对疏于管理,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瞒报考勤、漏报,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单位,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扣发下月全额工资。

按有关规定,从200891日起,凡发现单位有人旷工1个月却领取工资未向学校进行书面报告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一把手降职处分;凡发现单位有人旷工3个月及以上却领取工资未向学校进行书面报告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一把手免职处分。

二、请假手续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须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1、个人申请:请假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宜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科级以下(不含科级)教职工请假,三天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一周内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超过一周至一个月内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科级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负责)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人事处备案;超过一个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组织部)报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人事处备案;

2)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由组织部报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人事处备案;

3)专任教师及行政兼课人员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办理手续外,还要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离校。

3、属本规定内的法定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再按审批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三)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

三、假期及相关待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请事假,要从严掌握。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5(按工作日计,下同),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2天。

2、事假期间待遇

1)事假当月累计10天及以下,工资照发,每天扣当月校内津贴的5%10-22天的,只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和福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超过22天的,超假部分的工资及校内津贴一律停发。

2)全年事假累计满1个月者,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全年事假累计满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二)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要治疗、休养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确定请假天数,并按审批权限办理手续,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奖励视情况而定。

2、一个学期工伤假在22(22)以内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超过22天的,工资照发,不发校内津贴。

(三)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病情检查等证明材料(含疾病证明书、病历、处方、发票等),按程序办理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在2个月至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的校内津贴停发。

3、长期病休人员每半年到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确定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后,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因病己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婚、丧假

1、凡已到法定婚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教职工达到结婚年龄在工作地(宜春市袁州城区内,下同)结婚,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给予7天以内婚假,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双方均到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另加15天婚假。再婚者,婚假3天。婚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无特殊情况婚假一般不予补休。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和依靠本人供养的丧事可给丧假,在工作地的可给予3天的丧假,非工作地办理丧事根据实际情况另加往返路程天数。

3、婚、丧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五)产假

1、生产: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违反计划生育者没有产假)。

女职工实行晚育的(女方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可增加产假30天,并可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停发校内津贴。

3、无论正产或小产,产假包括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顺延。

4、产假若正值寒暑假,其寒暑假期间内的产假可以顺延。

5、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经过县以上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办理病假手续。

(六)计划生育假:已婚职工的人工流产假、上下节育环假、结扎假、护理假均称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15天休假;怀孕三个月以上做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30天休假。

凡已有孩子未落实长期避孕措施的教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假期内工资照发,扣发校内津贴;第二次及以上人工流产者,假期内发基本工资,扣发校内津贴。

2、上、下节育环假:女职工上、下节育环,各给予3天休假。产后上节育环,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

3、结扎假:男职工结扎,给予7天休假;女职工结扎,给予21天休假。女职工产后结扎,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

4、上、下节育环假、结扎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七)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且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教职工符合以上探亲条件的,应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批探亲假。

3、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4、已婚教职工每4年一次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5、试用人员(借调人员)在试用(借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6、符合探亲条件的离休干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养和退职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7、探亲路费由校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四、迟到、早退及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到达岗位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开岗位为早退。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迟到、早退累计满四小时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2、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离岗者;

3、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但未获批准而离岗者;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本单位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5、不服从组织调配,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本人申请调动,在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7、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其超期部分按旷工论处;

8、考取学历教育就读未向组织报告而领取工资者;

9、编造请假理由欺骗组织者。

(三)处理原则

一学期累计:旷工13天,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本人写出检查,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旷工47天,扣发3个月校内津贴;旷工815天,停发一个月工资及本学期一切福利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或辞退,旷工达3个月及以上者坚决下编 。

五、几项具体规定

(一)请假天数以请假期间(除掉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实际天数计算,每月考勤天数以平均22天计算。

(二)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凭借用单位的函件,按假期的审批程序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一个月内,其工资、校内津贴由学校发放,借用期一个月以上,由借用单位支付借用人员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三)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适用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工作(活动)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活动。

(四)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未定性者,所在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定性无责任的,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有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在工作日内,因私事离开宜春市城区,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00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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