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和宜春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7-17


宜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

宜学院党办字〔2024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以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统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

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和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具体标准是: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条 鉴于党政管理及教辅、工勤等人员主要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师德考核中关于“潜心教书育人”部分,主要考核其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情况;关于“遵守学术规范”部分,主要考核其爱岗敬业等履职尽责情况。

第六条个人师德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合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未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师德表现良好的教师,其年度师德考核档次可以确定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师德失范行为轻微、影响不大、认错深刻、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其年度师德考核档次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

(三)不合格: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存在《宜春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修订)》所列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者、重大教学事故其年度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二级单位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第八条师德考核组织形式分为单位年度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单位师德年度考核

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各基层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各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

()个人师德考核

师德年度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作出考核评价等次。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具体步骤如下:

1.服务对象评价。凡有服务对象反映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二级单位要认真核实,核实结果将作为该教师师德师风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2.教师自评。二级单位组织教师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进行总结、自评。个人自评主要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宜春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年度考核登记表》,上交所在单位

3.二级单位考评二级单位根据教师个人师德师风的现实情况、学生反映和教师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最终得出每个教师考核等次。

4.结果反馈。二级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拟定的结果和等次。拟定为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评定意见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须写出详细事实说明。

5.结果公示。师德师风综合考核拟定的结果由二级单位统一组织,面向本单位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可在本单位公开栏、网站公示。师德师风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在《宜春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被考核人”意见栏签字。

6.学校审定。二级单位将拟定结果报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审定。学校审定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将《宜春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教师本人师德档案。

 教师本人对本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二级单位核实后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二级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十条 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进修、访学及参加学术交流超过6个月以上或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教师,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年度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外派、借调、挂职锻炼的教师,由外派、借调、挂职单位出具年度工作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在试用期内的教师,不确定年度师德考核等次,由所在单位作出考核评语,作为首次确定岗位的重要依据;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教师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师德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本年度如果仍然为“基本合格”的,本年度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 涉嫌违法、违纪、师德失范情形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教师,所在学院(部门)按实际情况上报,暂不确定其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待调查工作结束后补定等次。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教职工个人评奖评优评先的首要条件,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申报科研项目以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等优秀人才选培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一)单位出现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情况的,取消该单位在教职工处分下达当年的评优资格。

(二)个人师德考核基本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三)个人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师德监督体系

第十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学校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发挥好学生评教机制在师德考核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 学校利用校园网建立的书记、校长信箱,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各单位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对师德师风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二级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外聘教师、客座教授等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宜春学院师德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即行废止。本办法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宜春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年度考核登记表



宜春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部门、岗位等级(职务)


个 人 年 度 职 业 道 德 表 现 小 结

(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和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其中,党政管理及教辅、工勤等人员关于“潜心教书育人”部分,主要考核其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情况,关于“遵守学术规范”部分,主要考核其爱岗敬业等履职履责情况)














个人年度

奖惩情况



1.获奖情况:




2.处分情况:



(注:只记录本年度情况)

单位考核小组考核等次建议


同意确定同志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为等次。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被考核人意见


同意确定为等次考核结果。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情况说明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留存个人师德档案。








宜春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修订)

宜学院党办字〔2024〕45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合法权益;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校园传教,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有宣扬邪教、宣传封建迷信和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言行的;

5.未经批准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以陈旧的教学内容和落后的教学方法敷衍教学且拒不改正;

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8.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9.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0.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套取和使用科研经费

11.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2.在招生、评审、考试、评优评奖、入党、选拔班干、就业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工作中徇私舞弊;

13.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或以盈利目的向学生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教辅资料等商品;

14.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5.擅离教学岗位;

16.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或不执行教学任务安排;

17.未经批准取消教学活动,或变更主讲(指导、监考)教师、上课(考试)时间或地点;

18.未经批准减少总学时或缩短教学周数;

19.未按时完成或随意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容;

20.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21.以哗众取宠、谈笑打趣、宣泄抱怨等方式占用课堂授课时间;

22.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教室内吸烟或酒后上课;

23.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

24.用语言或行为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25.试卷命题存在明显错误;

26.违反考试保密要求或规定

27.监考迟到或擅离考场;

28.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结果无效,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或上报;

29.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30.登载学生成绩档案出现重大差错;

31.指导或带队教师在实验、实习、实践中不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学生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损害;

32.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进行指导或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抄袭或质量低劣;

33.教师发现所指导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及时制止;

34.违反工作纪律,如:无故旷工、擅离工作岗位、酒后上班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等

35.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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