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和宜春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3-10-13

宜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修订)

(宜学院党办字〔2018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我校宣传、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教职工。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具体标准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课堂讲授有纪律,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行为;不得有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坚持终身学习,刻苦钻研,拓宽学术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尊重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三)教书育人:坚持教学中渗透德育;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因材施教;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拒绝学生合理要求;不得通过向学生推销书刊等商品获取利益;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管理(服务)育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一切服务学生、一切为了学生成长成才的教育理念,寓教育于管理、服务工作之中,强师德、正师风、树师表,切实做到文明管理、文明服务,提升文明形象,使用文明语言,遵循教育规律,彻底转变重管理、轻育人的现象,注重用高尚师德和热心周到的服务感染学生,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影响学生

(四)严谨治学:尊重科学规律,坚持真理;能够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参加社会实践,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六)为人师表:坚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感染学生;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不得在各类考试、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有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以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统一。

第三章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各教学院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人事、教学的副校长;

成员:纪检监察处、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科研处、学工处、团委负责人及各教学院的党政负责人。

第六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教学院组织实施,作出考核评价等次。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具体步骤如下:

1)注重学生评价。由教学单位设立学生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评价意见箱。凡有学生反映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意见,教学单位要认真核实,核实结果将作为该教师师德师风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2)教师自评。各单位组织教师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进行总结、自评。个人自评主要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宜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上交所在教学院。

3)教学单位考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个人师德师风的现实情况、学生反映和教师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最终得出每个教师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

4)结果反馈。由教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拟定的结果和等次。拟定为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5)结果公示。师德师风的综合考核拟定的结果由教学院统一组织,面向本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可在教学院公开栏、教学院网站公示。

6)结果审定。各教学院将拟定结果报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评定意见为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须写出详细事实说明。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宜春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凡出现《负面清单》1-12条行为、重大教学事故、出现负面清单所列其它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以及违反《宜春学院把纪律挺在前面纪律规范》者,不能定为合格等次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在《师德师风考核表》中“被考核人”意见栏签字。

教师本人对教学院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教学院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教学院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教学院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师德监督体系

第十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学校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发挥好学生评教机制在师德考核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校园网建立的书记、校长信箱,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各教学院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对师德师风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二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教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内容的重要内容,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以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等优秀人才选培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考核合格的,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才能具有参加评优评先表彰资格。

第十五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宜春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宜学院党办字〔20182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进一步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合法权益;

2.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3.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有宣扬邪教、宣传封建迷信和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言行的;

4.未经批准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以陈旧的教学内容和落后的教学方法敷衍学生且拒不改正;

6.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的专制行为;

7.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8.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9.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个人私利;

10.工作中徇私舞弊;

11.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以盈利为目向学生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教辅资料等商品;

12.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3.利用学校公共教学资源私自进行有偿教学;

14.擅离教学岗位;

1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或不执行教学任务安排;

16.未经批准取消教学活动,或变更主讲(指导、监考)教师、上课(考试)时间或地点 ;

17.未经批准减少总学时或缩短教学周数;

18.未按时完成或随意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容;

19.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20.以哗众取宠、谈笑打趣、宣泄抱怨等方式占用课堂授课时间;

21.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教室内吸烟或酒后上课;

22.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

23.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24.试卷命题存在明显错误;

25.考前泄露试题;

26.监考迟到或擅离考场;

27.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结果无效,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或上报;

28.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29.登载学生成绩档案出现重大差错;

30.指导或带队教师在实验、实习、实践中不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学生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损害;

31.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进行指导或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抄袭或质量低劣;

32.教师发现所指导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及时制止;

33.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宜春学院把纪律挺在前面纪律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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