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3

宜春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宜学院党办字201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荣誉(名誉)人员等。

第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专门文件规定给予处理,符合本规定处理情形的,还应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纪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有宣扬邪教、宣传封建迷信和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五)违反教学纪律。

(六)敷衍教学且拒不改正。

(七)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育人无关的事宜。

(九)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学生的行为。

(十)学术造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十一)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的专制行为。

(十二)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五)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教辅资料等商品。

(十六)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宜春学院把纪律挺在前面纪律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教师出现第六条列举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情节较重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并按《宜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扣发相应绩效工资。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必要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四)受到上述处理或处分的,视情节轻重,还可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各教学院、校直各部门(以下简称为单位)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人事处为复核单位,纪检监察处为监督单位。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纪委和人事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学校纪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受理单位或专门调查组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人事处根据复核结果,视事件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复核与申诉。

(一)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事处申请复核。

(二)复核申请由人事处受理,并指定专人或组成复核组进行复核。

(三)人事处根据复核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形成复核决定。

(四)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

(五)受处理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师德档案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师德建设责任单位问责

第十四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违反《宜春学院师德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及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问责方式。责令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分别做出检查,经学校研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约谈或诫勉谈话,并扣减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情节较重的,全校通报批评,扣减二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以上涉及违纪处分的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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