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教职工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3

宜春学院教职工

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政发〔2016〕20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赣人社发〔2014〕42号)文件精神,支持和引导我校教师创新创业,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行为,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全职聘用一个聘期以上的教职工。

第二章校外兼职和在岗创业

第三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确保履行校内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教育教学、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或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兼职等。在岗创业是指教职工在确保履行校内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校外兼职或在岗创办企业:

(一)确保较好履行校内本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不因兼职或创办企业影响本职岗位工作

(二)兼职工作或在岗创新创业内容须与所从事学科专业密切相关且能够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攻关,或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三)本职岗位职责不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或创办企业活动不会泄漏国家机密;

(四)未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五)兼职单位或创办的企业与学校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

第五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教职工申请校外兼职和在岗创办企业按以下审批程序操作: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春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在岗创办企业)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兼职工作内容或企业经营范围、期限;

(二)学院(部门)审核;

(三)人事处审核;

(四)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签订《宜春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在岗创办企业)工作协议》,明确兼职期限、兼职工作内容(经营范围)、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相关内容;

(六)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备案;

(七)人事处将教职工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第六条 教职工经批准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教学工作外)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在兼职单位或在职创业企业依法取得的报酬归其个人所有。

第七条 兼职和创办企业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利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定期向所在学院(部门)汇报兼职或创业情况,学院(部门)也应经常关心了解兼职和创业人员校外兼职或创办企业情况,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八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从事营利性兼职者,一经发现和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下述办法之一或几项合并处理

(一)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二)当年不得申报晋升职称;

(三)当年不得参加晋升工资;

(四)降档聘任;

(五)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基础职务津贴和业绩津贴等。

第九条 凡未经批准在校外兼职或创办企业,如有违反劳动纪律的,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兼职和在岗创办企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一)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创办企业,学校责令其停止有关行为,拒不改正的;

(二)接受兼职单位全职聘用,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兼职或创办企业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学校利益或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兼职或创办企业人员与学校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与兼职单位发生争议或在岗创办的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的,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是指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规定期限内脱离校内岗位,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开展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相关的自主创业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离岗创业:

(一)具有经学校审核的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关且能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成果;

(二)离岗创业内容须以科研项目或成果为基础,深入企业开展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 入选国家和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安排离岗创业。

第十五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教职工申请离岗创业按以下审批程序操作: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春学院教职工离岗创业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离岗创业期限、创业内容、预期创业成果等相关内容;

(二)学院(部门)审核;

(三)科研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四)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签订《宜春学院教职工离岗创业协议》,明确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六)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申请人须于离岗创业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按照离岗创业程序操作,包括延期在内的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学校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创业人员须经常主动与学校及所属学院(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创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所签聘用合同中止履行;聘用合同在离岗创业期间到期的,自然延续至离岗创业期限结束。

第十九条 离岗创业人员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由被考核人对照离岗创业岗位内容填写年度考核表,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并进行自我评价,同时提交所在企业出具的年度综合考评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部门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

第二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间学校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和福利,年度考核合格者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离岗创业人员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参照学校同类人员标准确定,单位缴交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所服务企业承担或由离岗创业人员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创业的企业或所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学校按规定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

第二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间,创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和所在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离岗创业期内,创业人员要提前终止离岗创业重新返回学校上岗的,需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学校批准后,由所在学院(部门)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情况及个人实际安排相应岗位,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如部门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或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批准的离岗创业期满创业人员,应主动及时回校报到,同时提交离岗创业总结报告,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所在学院(部门)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情况及个人离岗创业综合表现安排相应岗位,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停职期满,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返还学校为其代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等费用,逾期3个月未返还的,学校将停止代缴相关费用并可单方面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涉及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兼职活动或在岗、离岗创业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需使用学校设备、专用技术以及需学校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须经学校批准后,另行签订有关补偿协议。

第三十条 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学校、教职工、相关企业另行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宜春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在岗创办企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工    号

  

部    门

  

行政职务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年月

  

联系电话

  

专技职务

  

最高学历

  

婚姻状况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申请校外兼职或创业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校外

兼职

内容

 

所在学院(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宜春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在岗创办企业)协议

 

甲方: 宜春学院

乙方: 

丙方:  

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相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乙、丙三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

一、兼职(在岗创办企业)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兼职(在岗创办企业)工作任务、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三方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1.兼职(在岗创办企业)期间,乙方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正常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确保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和目标,不得因兼职(在岗创办企业)影响本职工作,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按时参加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兼职(在岗创办企业)期间,甲方按照国家及校内相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为乙方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兼职(在岗创办企业)期间,丙方按照乙方所做贡献或双方约定支付乙方相应报酬。

4.兼职(在岗创办企业)期间,乙方申请和获得的相关科研技术成果应以甲方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违约责任

兼职(在岗创办企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依法解除聘用关系。

1.未经批准在外兼职(在岗创办企业),学校责令其停止兼职(在岗创办企业)行为,拒不改正的;

2.接受兼职企业全职聘用,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3.兼职(在岗创办企业)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相关事宜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宜春学院教职工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实施办法》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宜春学院教职工离岗创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工    号

 

部    门

 

行政职务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年月

 

联系电话

 

专技职务

 

最高学历

 

婚姻状况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申请离岗

创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科研项目或成果主要内容

(请附佐证材料)

离岗创业内容(注:申请者本人结合科研项目,对离岗创业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进行阐述)

(可附页)

离岗创业

预期成果

 

所在学院(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宜春学院教职工离岗创业协议

 

甲方: 宜春学院

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和《宜春学院教职工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乙、丙三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

一、创业孵化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本协议期限内,甲乙双方原聘用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中止执行。

  二、离岗创业任务、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创业成果归属及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的相关约定

1.离岗创业期间,甲方保留乙方的人事和工资关系,停发乙方工资和福利,乙方年度考核合格的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2.甲方为乙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参照学校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按月返还学校。

逾期6个月不返还的,学校将停止代缴相关费用并将单方面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3.乙方离岗创业期间,应主动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

五、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各类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因个人经营服务活动或其它种种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乙方一切言论和行为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

六、离岗创业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安排相应工作岗位;离岗创业期满,乙方未及时回校报到的,甲方将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七、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宜春学院教职工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实施办法》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处代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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