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09

宜春学院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

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我校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模范事迹和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开展工作,大力弘扬优良传统,争当“师德高尚、业务精深”的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建设一支推动宜春学院又好又快发展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服务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师是指德才兼备、爱岗敬业、教育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是指品行端正、工作踏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优异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或工勤人员。

第三条 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和公开程序、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和推荐范围

第四条 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职工(含校内编人员),均属评选表彰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评选:1.来校工作未满的1年者。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双肩挑教师)工作量不饱满。3.不积极承担教学、管理任务或消极怠工。4.本年度出现教学、管理事故的直接责任人。5.病(事)假期累计超过半个月。6.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7.有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9.本年度出现违法事件的部门领导及事件责任人。

第六条 校级干部不参加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定

 

第三章 评选和推荐条件

第七条  优秀教师评选和推荐的条件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二、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关心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受到学生好评,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三、积极承担教学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五、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所在教学、科研团队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六、上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和推荐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良好,纪律严明,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三、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在学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认真钻研管理业务,探索管理工作的规律,进行规范化和现代化的管理。积极开展管理研究,写出高质量的管理论文、调研报告、经验材料或制订了科学的规定制度,管理研究成果突出

五、上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评选名额和程序

第九条 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工作以各教学院、各机关党总支为单位进行,由各教学院、各机关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按比例进行推荐。推荐出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人数合计占本单位总人数(当年5月份的人数)的8%,不够整数的,采取四舍五入办法进行取舍。

第十条 各教学院、各机关党总支推荐人员要体现出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担任教学任务的,尽量推荐为“优秀教师”。

第十一条 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每学度评选一次,在每年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每年6月下旬,学校将会在OA办公系统上发出通知。

第十二条 各评选推荐组织根据评选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按指标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宜春学院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推荐表》报人事处。

第十三条 人事处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初步候选人名单在OA办公系统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表彰人选。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在“教师节”期间,对评选的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由学校颁发“宜春学院优秀教师”、“宜春学院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十六条 推荐和评选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原则上应在校级优秀教师中产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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