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职工医保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7-05-05

宜春市职工医保政策宣传

一、 参保范围

答: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在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可参加灵活就业个人窗口。

二、 缴费标准

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职工工资低于规定的缴费基数的以规定基数缴纳),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由单位以其上年度养老金总额为基数缴纳6%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的退休人员(含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并且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内退人员);国有困难企业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参保费用由同级及省级财政补助。

三、 缴费年限规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参保、中断参保而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按照男30年、女25年的缴费年限和上述缴费办法补缴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199771日前的国有企业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

四、 职工医保待遇

个人帐户: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2%划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3.8%划入。作为门诊包干费用,超支自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个人帐户用完后,首次起付线为400元,报销2000元后设第二次起付线:标准为首次的50%。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有关住院医疗待遇规定进行报销或补偿。一个参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报销限额为:Ⅰ类35000元以内,Ⅱ类10000元以内。如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每多一种年度内报销额度增加2000元。

住院待遇: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200

400

600

报销比例

95%

90%

85%

 

五、 年度审核

单位每年须为其参保职工每年办理年审手续,申报单位职工的缴费人员及基数、根据台帐登录个人帐户情况。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需要缴交基金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年元月中旬至2月底自行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及年审手续。

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201071日起,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

转入:1、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凭证》;

      2、参保人将《参保凭证》交至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新参保地向原参保地发出《联系函》;

      4、原参保地将参保缴费信息及个帐余额转入新参保地;

      5、新参保地将转入年限信息记录并将转入的个帐余额加入其个帐。

转出:1、参保人凭身份证、医保证、卡到窗口申请转移;

      2、审核无误后为其开具参保凭证;

      3、收到转入地寄来的联系函后将个人参保信息及个帐余额转出;

      4、新参保地办理登记及个帐加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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