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服务期满博士学位教师特殊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9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博士队伍管理,激励博士创造更多教学科研业绩,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学校特设置博士特殊津贴,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特殊津贴发放范围为学校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一定专业技术职务、与学校签订过《博士学位研究生服务协议书》期满后的人员(服务期内的按服务协议执行)。

第三条  博士特殊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学位津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为当年末或下年度初,具体标准按发放年度引进博士的生活补贴和学位津贴标准执行。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者才可享受生活补贴;学位津贴根据专项考核的结果进行发放。

第四条 专项考核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上一个周期考核合格者才能享受下一个周期的学位津贴,第一周期从服务期满后的当年算起,第一周期学位津贴发放以服务期满后考核的结果为依据,凡服务期考核结果合格者才能发放,否则第一周期停发学位津贴。

第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达到以下要求者,视为周期专项考核合格。

(一)每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教学方面,完成教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三)科研方面,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之一:

1.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不包括指导性计划,在连续两个周期内有效)。

2.承担(或完成)省部级一类科研项目1项;或者从事横向课题研究,理工科类到校经费不少于20万元,文科类到校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主持省二类科研项目1项且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3.理工科教师至少1篇论文被SCI3区以上)收录,或者至少2篇论文发表于CSCD核心期刊,或者至少3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且有1篇发表于CSCD核心期刊;文科至少3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且有1篇论文发表于CSSCI期刊。

4.出版专著一部,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5.获得省级科研奖励一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三等奖为主持)。

第六条 科研成果界定按学校科研处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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