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鼓励我市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试点
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我市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5日
关于鼓励我市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试点办法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试点办法》,现就我市独立科研院所(含市属和县属独立科研院所,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院所”)所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以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制定如下试点办法。
1.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科研院所依法授权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科研院所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及分配等情况)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人社部门等相关部门。
2.改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管理制度。科研院所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3.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定价机制。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
4.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参与研发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收益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收益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按投入和贡献大小,参与研发的科研团队享有60%至95%的转移转化收益所得。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收益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5.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管理制度。在试点过程中,科研院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科技成果信息报告制度等。
6.支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以为领办创办企业、进行科研活动和转化科技成果而离岗创新创业,离岗3年内,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福利等待遇,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离岗期内或期满要求回原单位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离岗期间,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领办创办企业应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离岗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离岗期间,科技人员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等情况。
批准了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科研院所,如已满编或超编,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离岗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新进人员。
7.允许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经单位批准、主管部门备案,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所得收入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分配。
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备案。
8.担任科研院所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辞去领导职务,不再保留相应职级待遇。离岗3年内或在岗创新创业,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兼职(任职),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备案,有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职务职级。
9.科研院所可根据本试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试点过程中,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