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内聘教授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5

宜春学院内聘教授岗位设置

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吸引和激励拔尖人才,培养和造就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促进广大教师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聘教授人员范围

(一)专职教学科研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历学位;

2.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3.已具备教授资格、因岗位职数限制而未被聘任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

()由省委省政府任命,专职从事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副厅级及以上党政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党政管理干部”)。

二、上岗条件

(一)专职教学科研人员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服从工作安排,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学校的建设、发展献身的精神;

2.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学术视野宽阔,对本学科某些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研究方向稳定明确;

3.5年系统讲授过一门及以上基础课或专业课,每年能圆满完成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教学效果好;

4.5年主持立项过国家级重点或重大科研项目1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各1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5.近五年的教学、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人文社科类(含艺术、体育)在二类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音乐、体育、美术学科2篇)以上,其中一类期刊论文至少1篇;自然科学类在SCI分区表中列为2区杂志收录学术论文(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大类分区表为准)1篇,或在二类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其中一类期刊论文至少1篇。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前7名)或二等奖(前5名);或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主持人);或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科奖、教育部自然科学奖等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2)、三等奖(主持);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2)、三等奖(主持)。

3)横向课题到账经费文科15万元、理工科100万元以上;或科研成果在推广应用中为学校带来20万元以上的纯收益。

6.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且须有1年以上为优秀。

7.身体健康。

(二)党政管理干部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奉献的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凝聚人心;

2.具有国内领先的高校教育管理理念、丰富的管理经验,对学校的发展有战略思考和深入见解,为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发挥重要作用;

3.公开出版专著一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专业教材两本以上,且有一定的管理或专业研究成果;

4.身体健康。

三、聘任期限

内聘教授的聘期一般为4年,但聘期内如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的时间或正式聘任为教授职称者,则内聘教授的聘任自动中止。授聘的时间与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聘任时间节点同步进行。

四、岗位职责与待遇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内聘教授的岗位职责与其他正式聘任的教授相同,聘期内享受四级教授的校内津贴待遇。

党政管理干部每年度应完成工作报告2篇以上,或组织制定校级内部管理制度2个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主编出版1部以上公开出版物,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以上。

五、聘用程序

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评聘原则,聘用程序如下:

(一)个人填写申请表,向所在教学院(党政管理干部直接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学习、工作的情况和教学科研成果、工作计划等,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所在教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审核、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由院长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科研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

(四)人事处将通过资格审查者(不含党政管理干部)的有关材料及2篇(部)代表作送校外专家评审。

(五)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采用答辩、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拟聘候选人,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内聘教授人选。

(六)校长与受聘内聘教授签订岗位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期满后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六、考核管理

(一)考核。专职教学科研内聘教授严格参照四级教授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党政管理干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参加年度考核。

(二)续聘。聘任期满且考核称职者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续聘。

(三)解聘。内聘教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2.因失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4.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

5.因患病、灾祸、连续一年以上因私出国或因公出国超期不归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者。

七、附则

(一)任副教授职务不足5年的,以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取得的业绩核计。

(二)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49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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